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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暂行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20 12:00 作者:法律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毕业论文写作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湖南警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系部毕业论文工作以教研室为主开展,系部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毕业论文工作的时间安排、过程监督与最后审核。

    第三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由各教研室按照学科分类拟定,学生可以选择参考选题中的内容,也可以自行拟定选题,但是不得违背“一人一题”的原则,且不得与上一学年度学生论文选题重复。

    第四条  指导老师与学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教师在确定指导的学生后,要及时统计好学生的论文选题和个人基本情况,报教研室后统一上报系部汇总。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论文开题,凡未经开题的,不得从事论文写作。论文开题工作由教研室具体组织落实,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六条  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开展论文指导工作,并认真做好指导工作记录。学生对于教师的指导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并按照老师的意见开展实习调研以及论文的写作与修改意见。

    第七条  毕业论文完成后应当经由指导老师审核,并提交其他老师审阅。凡指导老师审核不合格或者评阅老师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论文答辩工作由教研室具体组织,教研室应当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对于答辩不合格的论文、检测不合格的论文,不得予以通过。

    第九条 系部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毕业论文的最后审查以及优秀毕业论文的推荐审核,负责对教师指导论文的过程进行抽查,负责对教研室组织的开题和答辩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全部工作完成后写出最后的总结。

    第十条 各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老师指导论文的最后汇总。包括成绩和基本信息的汇总,以及相关上交材料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学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