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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12 12:00 作者:法律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到学生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根据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那些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心理危机处理方案,实施心理危机风险化解。     

    第四条  法律系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负责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全系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第五条  法律系应发挥班级心理区队长、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干预实施

    第六条  早期干预。及时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变化的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反馈、早干预,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早发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院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与各系心理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 

    2.早汇报。为掌握全系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班级心理区队长定期向系(部)心理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的心理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报告表》;系心理辅导员定期向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汇报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如有异常状况发生应及时汇报,并按月填写《系部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汇总表》交至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早评估。系学生大队应会同专业机构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临床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和危机水平的评估,并报送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第七条  中期干预。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1.心理支持。系心理辅导员、班级心理区队长、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系学生大队应动员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家长、朋友、室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2.及时阻控。对于系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系学生大队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3.实时监护。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问题程度较轻,能在校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系学生大队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汇报该生的情况,系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的学生,系学生大队应通知该生家长领回并督促其去专业机构治疗。在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4.心理咨询。配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提供面对面、热线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缓解求助者出现心理危机时的紧张状态,开阔其意识范围,导入健康的认知成分,恢复其正常的心理机能。 

    5.紧急救助。对学生突发性事故,学生大队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助:及时上报系和学工处;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稳定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后期跟踪。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康复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院做复诊检查,复检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经指定医院确诊为严重精神病的或复学后病情复发并经专业医院确诊的学生,应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复学后,系学生大队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系心理辅导员在每月填写一次的《系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1、“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法律系学生大队应配合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2、培训制度。积极参加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咨询员、心理辅导员等人员实行的定期培训。系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小组应对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3、档案制度。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开展工作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律系学生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