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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奖惩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6-01-24 12:00 作者:法律系

    为落实院系两级管理制度,明细教师的责权利,完善系奖惩激励机制,加强我系教师队伍和学管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和学管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认真开展各项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自觉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政治学习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请假。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无故缺席的,缺席1次扣人民币200元,请事假(婚假、丧假除外)1次扣人民币100元。请病假的必须提交医院相关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于上班时交系办公室备查。请公假的必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或说明情况。

    第二条 为全面提高我系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系里鼓励教师实习调研和参加学术交流。教师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与教师所教专业有关,会后提供会议相关材料,并就会议精神进行传达或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写出新闻报道上传至法律系网站。会前必须经过系里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参加,否则系里不予报销会务费用。

    第三条 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双肩挑”人员如果选择行政岗位,教学工作量的额定标准为正高职称教师50课时,其他职称教师70课时,教研室主任210课时,教研室副主任230课时。

    第四条 学院打包下拨系教学经费由课时津贴和科研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课时津贴占70%,科研津贴占30%。教师完成全年教学工作量,教学测评每学期在90分以上的,课酬发放标准为:教授80元;副教授65元;讲师58元,助教50元。教学测评分有一个学期低于90分的,课酬发放标准各档次降低5元。教学测评分两个学期均低于90分的,课酬发放标准各档次降低10元。教师(助教和兼职教师除外)全年没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论文,且没有在研究有效期限内主持的课题的,扣发30%的科研津贴。

    第五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教师超额完成全年教学任务,且教学测评位列系前三名的,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评优评先优先考虑,并各奖发课时津贴1000元。教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全年教学工作任务的,扣发相应职称的课时津贴,扣发标准为相应职称课时津贴x2倍未完成的教学课时数。教师教学测评年均低于90分的,每学期扣发津贴1000元。教师超额完成教学任务,且每学期教学测评分在90分以上的,每超1节课发超课时津贴5元。教师完成年教学工作350课时以上,且每学期教学测评在90分以上的,每超1节课发超课时津贴10元。

    第六条 教师必须积极申报课题,以课题为依托开展教研科研活动。申报的课题必须报系备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教师当年没有主持课题(包括超过课题结题期限)的,必须申报1个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未申报课题的,年终扣发津贴500元。

    第七条 每位教师必须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超额完成科研任务的,每超额1篇奖发科研津贴200元。在中文核心期刊或C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发科研津贴2000元。教师发表的论文和申报主持的课题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及时在科研处网页上登录,否则,系里年终考核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教师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的,每本奖发科研津贴5000元。

    第九条 鼓励老师开展学术讲座,每次讲座酬金800元。

    第十条 学生毕业论文指导费按280元/人发放,另外20元/人为论文答辩费。上级部门抽查论文不合格的,双倍扣发相关指导老师论文指导费。

    第十一条 教师和学管干部参加学院或省级以上教学及学科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得前三名的,系里按1:1配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学管干部的考核除第一条由大队直接从指导员津贴中扣除归大队使用外,其它按学工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年度评优评先以年度考核结果得分多少由高到低按顺序先后推荐,且教学测评分每学期均在90分以上。教师年度承担教学任务全系第一,且教学测评分每学期均在90分以上,年度考核成绩在全系前十名的,为当然年度优秀推选对象。

    第十四条 建立教师平时工作考核台账,教师承担的各项工作或负责的材料没有按要求及时上交,累计达2次以上的,年终不予评优评先。对没有按要求及时上交材料的教师,由教研室报系办公室备案登记。对完成教研室工作好的教研室主任和教研室,年终分档次奖发一定的教研活动经费。办公室主任比照优秀教研室主任奖发津贴。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法律系系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