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南警察学院 法律系   
学校首页
法律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法律系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12-05 12:00 作者:法律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健全法律系教学工作管理机制,促进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以及《湖南警察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精神,特设立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系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主任委员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委员一般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候选人由各教研室组织推荐,系主任审核,经系务会议批准后由系主任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届满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不得多于三分之二。委员的增免须由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系务会议批准。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系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系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调研、规划、指导,对关系到系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并向系务会议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系教学工作进行咨询,为系务会议会议提供有关教学工作的讨论预案和咨询决策意见,对系确立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和决策指导。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系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参与研讨系发展规划,审定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系重点学科、精品课程、精品教材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进行初评。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进行初评,并向学院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努力为系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不定期召集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人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系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系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