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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学科建设与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22 12:00 作者:法律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强我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我系的教学科研和学术水平,进一步培养和提高人才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以师资队伍、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为目标,其主要内容有: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研究方向;打造优秀学科团队;提升科学研究能力;加强学科条件建设;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多出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省级、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按省教育厅、学院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学科方向的申报与遴选

    第四条  各教研室在确定学科建设方向过程中,应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和热点,关注司法实践动态,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发展平台,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断增强科学研究、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五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具有承接科研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成果的积累,并具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  学科应拥有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青年骨干力量,人员不少于10人,形成专业技术职务、学位、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学科应有二至三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相关领域已经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成员已承担过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八条  学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具备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条件的,由系学术委员会向院学术委员会申报校级重点学科。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系学科建设实行系、学科点二级管理。

    第十条  系学术委员会负责确定学科建设带头人,落实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审核学科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学科建设与管理需要,做好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建议;

    2.根据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根据建设期间经费的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

    4.组织以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科实行年度总结与检查,两年进行中期评估,第三年进行验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学科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验收不合格且在一年整改期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科予以取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系学科建设经费每年拨付1万元,建设期为三年。学科建设经费应紧紧围绕学科发展,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计划使用。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在年度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完成后,应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建设经费,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