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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5 12:00 作者:法律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关键。为加强我系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建设和管理。校级重点学科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重点学科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实行校、系、学科点三级管理。

    系行政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责任。协调本部门的人、财、物等资源,协助做好校级重点学科的推荐、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等组织工作,并监督其日常工作运行。

    按照学校规定,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重点学科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工作细则,并指派一名兼职秘书,负责学科内部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学科计划任务书,该任务书将作为学科建设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按照学校规定,重点学科实行年度总结及检查;两年进行中期评估,第三年进行验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学科,给予警告或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验收不合格且在一年整改期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学科,建议学校取消其重点学科。

第三章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八条 按照学校规定,社会科学类重点学科每年6万元。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系和学科带头人三级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经费报销权限和程序执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重点学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基地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培养和引进、学科团队建设、学生培养、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  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可提取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用,管理费应用于重点学科在申报、评审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系务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