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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08 12:00 作者:法律系

    第一条 实习是法学专业学生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 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湖南警察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由学院与有关公、检、法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系部承担具体的建设和管理任务 。

    第三条 要根据法学类专业性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公、检、法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以满足学生实习需要。

    第四条 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能满足完成教学实习、实训任务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实习基地经费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实习基地应能满足学院完成实习任务的教学要求;具备相对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规范的管理,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职法律职业人员队伍。

    第七条 实习基地要能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接受系有关专业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

    第八条 实习基地要能够满足实习学生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九条 系部职责

根据实践教学要求,系部指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基地单位。系部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参加实习学生的教育,保证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基地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实习单位职责

按学院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参与对学生的指导。学生的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严格指导与评价。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实习学生基本的生活与工作条件,根据学生表现适当给予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系部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实习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实习单位与学院相关系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