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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学业导师制”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7 08:25 作者:法律系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及学院“立德树人”、“三全育人”有关精神,推进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学业导师管理办法》落地见效,进一步推进法律系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法学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对大一新生的学业指导,确保学生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学业导师制是普通高校加强内涵建设的一项重要教育举措。我系拟从2019年下半年起,在大一学生中实施学业导师制。实施本制度,旨在达到以下目标:

1.充分发挥教师的教书育人职责,使教师更加关注学生的专业思想、学习状态和成长状况,重视做好课外辅导和教学实践环节的工作,引导学生更好地成人成才。

2.以导师为主心骨,建立导学助学的学习型团队,深入开展小组互动学习,帮助学生认清专业与职业的关系,培养良好的专业认同感,转变学习方式、思维方式,提高职业生涯规划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专业学习能力,奠定专业学习所需的素养基础。

3.运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建立师生之间、小组内部之间的对话机制,及时指导学生解决学习与生活中的困惑和问题,把握好人生定位,特别是要帮助大一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生活,顺利渡过找不到“学习的感觉”的迷惘期和学习成绩大幅下滑的关键期,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

4.有效地把课内教授延伸到了课外,改变教师“止步于课堂教学,缺少课下指导;满足于集体授课,忽视学生个体差异”的状况,努力弥补课堂教学方面的不足。同时,改变教师“上课来、下课走、相见不相识”的师生交往模式,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实现师生之间高频率、小范围的双向沟通,并创造出一个更为和谐的教育环境。

二、学业导师的聘任条件

1.政治思想进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2.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人梯精神和奉献精神;

3.严谨治学,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熟悉教学规律,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扎实的专业技能;学术造诣较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本专业的社会需求和相关学习资源;熟悉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能熟练运用教务管理系统。

5.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在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学业导师聘期为四年。

三、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1.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善于将复杂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知识深入浅出地解释给学生,帮助学生增强专业信心与兴趣。

2.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方向,制定可行的生涯规划和学习计划;指导学生确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等。

3.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能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并把学有余力的学生吸纳到课题组中来。鼓励并指导大学生参与素质拓展、课题立项、创新训练、学科竞赛等文化科技活动,以及“三下乡”服务、社会调查、生活体验、顶岗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4.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方面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学业症结,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给予帮助,制定课程补考、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避免学业终止。

5.密切联系学生,给予具体的学业指导。每个月,导师与本人指导群内学生集体面对面地交流至少1次(主要是座谈会),通过面谈、通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和E-mail、QQ(群)聊天、微博讨论等方式与每名学生促膝式单独交谈每学期不少于3次(需保存所有交流记录),在学生专业思想巩固、学习习惯养成、学业规划指导、就业指引、社会实践引导和科研能力培养等方面给予具体的指导。同时,按时填写导师指导记录,督促和检查学生填写见面记录。

6.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定,建立学生学业档案,并向系党总支部等部门提供评优、评奖、选干、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参考意见(党员指导教师应作为所带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人和组织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7.学期末,各导师将本学期的导师指导记录、学生见面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工作小组,配合和协助领导小组做好本人的业绩考核。

四、导师的制度性工作

在学业导师的工作内容中,有三项制度性工作对于学生成才至关重要,应作为导师常规性工作认真加以完成。导师的三项制度性工作,主要如下:

1.读书制工作。在读什么书、怎样读书等方面,导师应该做出有针对性的辅导,这是加快学生成长的有效手段。在前期导师阶段,应该规定必读书目,在导师主持下进行定期交流,可以是单独举办读书沙龙,也可以由几位导师共同策划,举办同专业学生的读书沙龙、读书报告会、读书讨论会。在后期导师阶段,导师开列相关学科专业的书目,辅导的重点是帮助学生学习学科专业内容,领会学科研究的思想与方法,养成严谨与规范的治学习惯。

2.参与制工作。在大一后期阶段,甚至整个学习阶段,导师应该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导师的教研、科研活动,承担一些基础性、辅助性研究任务,鼓励他们较快地进入研究性学习状态,培养他们的科研兴趣和能力。

3.座谈制工作。在指导培养大一学生的前后两个学期,探索并开展一系列稳定的座谈活动。

第一学期,与新生的座谈活动可以有:(1)“大学学习入门座谈”,从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各个方面,介绍法学学科的地位、意义以及学习、研究的大致轮廓;(2)“专业介绍座谈”,介绍所学专业大致状况和主要特点,帮助学生确定专业发展方向。

第二学期,为大一后期学生举行的座谈活动可以有:“专业入门座谈”,介绍各专业学习、研究的方法和思路,为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和研究做好准备。此外,还可以开展“社会实践座谈”,请各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同行、专家介绍人文教育或心理教育咨询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帮助学生做好参加社会实践和就业的思想准备。

五、组织实施

1.成立法律系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学业导师制工作小组,负责学业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设立年级导师总联络人,确保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1)领导小组

组 长:邓绍秋 梁建勇

副组长:黎亚薇 龚德云

成 员:马云波 林斌 谢芬 罗朝辉 樊穗

(2)工作小组

总联络人:彭红超

2.从我系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3.严格按条件选聘学业导师。导师由系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按学业导师的聘任条件进行选聘(待导师制成熟之时,再采用个人自荐和系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且每学年选聘一次),原则上从我系专任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学校机关单位和教辅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并报送学工处、教务处、人事处备案。领导小组有权解聘不合格的学业导师。

4.每年新生入学后两周内,领导小组在审查导师资格后确定导师人选,并与新生见面;系部于第二周根据学生学籍档案情况,把学生分配到导师名下,组成若干指导小群体,军训结束后,导师正式开展工作。

5.系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学业导师的意见;学期末检查导师本学期工作情况及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并审核下一学期学业导师工作计划等。

6.做好导师的业绩考核工作。按照导师业绩考评标准,由系学业导师制领导小组组织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导师的业绩考核由学生评价和系领导小组评价两个部分构成,分别占考核的60%和40%,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考核结果报学工处、教务处、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晋升职称、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